案 件 查 处
【概况】 2014年,丹阳市纪委坚持有案必查、有案查好,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全年共收接信访举报382件次,立案135件。其中,万元以上经济案件35件,镇局级领导干部案件13件,移送司法机关8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792万元。把查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放在重中之重,严肃查处原埤城镇副书记、镇长陈某,副镇长常某滥用职权、受贿案等一批重要案件。按照“系统查、查系统”办案要求,注重运用系统思维、系统方法惩治腐败,从个案入手查办行业和系统窝案,共查处腐败窝案5起,涉及人员15人。重点查处江苏练湖实业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原经理丁某等三人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窝案,取得良好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成立案件监督管理室,加强对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分析和处置,提高案件线索成案率。加强办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推进依纪依法安全办案。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从制度层面深入剖析发案原因,共发放检查建议书3份,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王某某贪污和受贿案】 丹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原理事长王某某,在担任丹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原理事长期间,利用办理残疾人证和下拨补助资金职务便利,多次从企业和乡镇残联收受贿赂,款物折合共计24.76万元。2007年年初,王某某在市残联设立账外资金,指派周某某进行现金管理,存放市残联接受福利企业等赞助款及王某某以少支多开、虚开方式从市残联套取的公款,金额达193万余元。2007年至2013年5月,王某某陆续通过账外资金支取15.40万元,为其个人占有。2014年11月,丹阳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并罚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3年。2014年12月12日,丹阳市纪委给予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蔡某受贿案】 丹阳市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副主任蔡某,在担任丹阳市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邓某某所送钱款共计15万元,为其谋取利益。2009年11月,蔡某为帮助邓某某筹建丹阳市滨丹加油站,在办公室收受邓某某10万元;2009年12月,蔡某为帮助邓某某筹建丹阳市滨丹加油站,在丹阳工商银行营业部门口,邓某某车中收受邓某某5万元。蔡某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14年12月12日,丹阳市纪委给予蔡某开除党籍处分。
【荆某某受贿案】 丹阳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综合改革和企业管理科原科长荆某某,在担任丹阳市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委员会企业改革和管理科科长、丹阳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综合改革和企业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和对企业申报上市指导、审核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相关企业人员贿赂共计15.8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14年10月16日,丹阳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荆某某有期徒刑5年零9个月,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2014年12月12日,丹阳市纪委给予荆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殷某某受贿案】 丹阳市水利局原司徒水利管理服务站站长兼丹阳市大吴塘水库管理所所长殷某某,在担任丹阳市水利局河阳、司徒水利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4万元。殷某某在支付承接河阳、司徒水利工程的包工头步某某工程款过程中,指使步某某以领取工程预付款名义分别从河阳水利站和司徒水利站账上套取3万元和5万元公款,并将上述共计8万元公款占为己有,构成贪污错误。2015年2月10日,丹阳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殷某某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2014年12月12日,丹阳市纪委给予殷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吴某某受贿案】 丹阳经济开发区原城市管理局局长兼开发区园林管理处主任吴某某,在担任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兼园林管理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苗木采购、园林机械采购维修和对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监管、小区施工监管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80万元。2014年1月16日,丹阳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2014年6月4日,丹阳市纪委给予吴某某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