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丹阳市委员会、丹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政策意见
丹发〔2013〕9号 2013年1月27日
一、对制造业(限制类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以未分配人民币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达一定规模的予以政策扶持。
二、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1.对以未分配人民币利润折合达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其应缴纳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返还给企业;
2.对以未分配人民币利润折合达2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应缴纳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给企业;
3.对以未分配人民币利润折合达1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的,其应缴纳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5%返还给企业。
三、本意见扶持资金均由市财政列支,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运行。市商务局负责扶持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中共丹阳市委、丹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摘要)
丹发〔2013〕18号 2013年2月8日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略)
二、总部经济基本思路
1.积极引进国内外集团总部和区域性总部。发挥我市地理位置、市场体系、交通等方面的优势,以长三角地区为重点,在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区域合作的基础上,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来丹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充分利用企业总部与丹阳现有产业结合紧密的有利条件,鼓励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在丹阳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中介服务中心、旅游和培训中心等,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鼓励和支持具有市场发展潜力、产业规模优势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大企业集团根植丹阳,加快企业和城市国际化进程。
2.发展一批本市总部企业。扶持综合实力强的本市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逐步形成一批市场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规模效益明显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优势总部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和质量战略。
3.构建“内聚外联”的培育和支持体系。实施与周边城市和地区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区域发展策略,支持丹阳优势企业积极拓展异地业务,发挥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优势,通过资本经营、战略合作和业务重组等方式,参与异地企业改组改造,在营造适合自身总部企业培育、发展和根植的内聚效应的同时,积极“走出去”,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和资源空间,延伸产业和价值链条,形成优势互补、务实互利和开放互动的总部经济外联发展态势。
4.培育支柱产业总部企业。坚持“产业第一”的发展策略,走总部经济与支柱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的道路。充分发挥丹阳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方面优势,吸引、扶持和培育一批支柱产业的总部企业,加快形成具有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5.加快建设总部经济集聚基地。积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市政府和企业双方共建的积极性,在市开发区内规划建设总部经济园区,积极发挥市高新技术园区的优势,优化总部企业区域布局,形成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集聚基地。
三、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
1.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凡符合条件的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
2.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丹阳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
(2)市外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合计不少于2家,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其中关联企业占总部企业营业收入达30%以上。
(3)新设立企业正式营运后,当年度净入库税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下同)达1000万元以上,或以营业税(含“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为主税种的企业净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现有企业上两个年度连续净入库税收均达1000万元以上且保持增长,或以营业税(含“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为主税种的企业上两个年度净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且保持增长。
(4)在符合第(3)条的基础上,工业、物流、房地产等企业按分类标准。
①工业总部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
②物流总部企业。注册资本25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
③房地产总部企业。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上两个年度连续净入库税收均达1亿元以上且保持增长。
④商贸服务类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营销中心、结算中心、高技术研发中心等服务业及服务外包类企业入驻市总部经济园和市高新园区,在符合第2(1)、(2)条认定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
3.属以下类型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
(2)上市公司(柜面交易上市公司除外);
(3)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在丹阳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总部;
(4)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区域总部;
(5)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6)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3.5亿元以上,信贷规模达100亿元以上。
4.新设立企业在尚无完整的年度纳税记录前,预计正式运行后两年内能达到认定标准的,可申请预认定总部企业。
5.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或者预认定总部企业的,必须承诺6年内注册地址不从丹阳市迁出,不改变在丹阳市的纳税义务。
6.对一些特定类型的企业,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履行了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四、总部企业的认定程序(略)
五、总部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注册资本补助
1.新设立企业补助。凡经认定(预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到账注册资本给予10‰的开办补助。
2.现有企业增资补助。现有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除上市发行股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资外),且用于技改或实际投入生产的,验资完成后,按增资到账部分给予5‰的补助。
3.汇率折算。按支付日汇率折算人民币兑现。
4.经认定(预认定)的总部企业,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丹办发〔2012〕38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二)经营贡献奖
1.市外资本注册新设立企业。认定当年,按净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第二年起,净入库税收增长10%以上的,按累进制奖励,具体为:(1)增幅为10%~20%的,超10%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的奖励;(2)增幅为20%~30%的,超20%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再给予80%的奖励;(3)增幅为30%以上的,超30%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再给予100%的奖励。
2.现有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在净入库税收保持增长的基础上,以上年度净入库税收为基数,第二年起,净入库税收增长10%以上的,按累进制奖励,具体为:(1)增幅为10%~20%的,超10%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的奖励;(2)增幅为20%~30%的,超20%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再给予80%的奖励;(3)增幅为30%以上的,超30%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再给予100%的奖励。
3.房地产企业在本地开发产生的税收不纳入奖励范围。
4.税务、财政、审计机关查补的税收不作当年增量。
(三)突出贡献奖
对年度环比经营贡献位列前三名的总部企业(除国有控股企业外),对一位主要负责人,按企业当年新增净入库税收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人才补助
对已认定总部企业引进的副总经理(含享受副总经理待遇)及以上高级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按企业纳税1000万元以下3人以内,1000万~3000万元5人以内,3000万~5000万10人以内,5000万~1亿元15人以内,亿元以上20人以内的范围核定,具体人员由企业报市总部办,按照市《关于引进高层次海归创业创新人才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补充意见》有关规定审核后,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补助。对高层次人才的其他奖励按市委市政府有关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执行。
(五)办公用房补助
凡在市总部经济园或市高新园区范围内建房、购房、租房的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补助:
1.建房购房补助。在符合自用办公房不低于总建筑面积40%的前提下,连续三年纳税超3000万元,或营业税超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园区统一规划可自建办公大楼,其土地占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亩,土地款由市政府全额补助。符合纳税条件,购置自用办公房1000平方米以内,按实际建筑面积中土地成本和建筑成本给予全额补助。
2.租房补助。租赁自用办公房1000平方米以内,按每平方米年社会平均租价第一年给予100%补助,第二年给予70%补助,第三年给予50%补助。
4.纳税补助。新建或购置的自用办公房,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三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补助。
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租、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企业自建办公大楼在确保自用的前提下,剩余部分由市总部办按市场平均租价实行回租,统一对外招商承租。
(六)预认定总部企业补助和奖励
对预认定的总部企业,先兑现开办补助。其他奖励和补助,待正式认定后,再按规定给予兑现。
六、监督管理(略)
中共丹阳市委员会 丹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丹发〔2013〕22号 2013年2月20日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就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拟上市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办理房产权证、土地权证、产权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各项服务性收费,一律免收。对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但未办理房产权证的,建设部门在鉴定房屋安全后,办理房产权证一切手续,总费用按8元/平方米收取;自2010年11月1日起,加收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涉及资产变更、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按实征收后由市财政将地方留成拨付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消防、安全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在为拟上市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所涉服务性收费予以免收。
二、关于土地证的办理,在依法、规范、确保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原则上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截止到企业改制基准日未批先用土地,经地类调查属于存量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按国土部门相关规定报批,采用出让方式供地。(2)截止到企业改制基准日已经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按国土部门相关规定报批,采用出让方式供地。(3)截止到企业改制基准日已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部门予以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上述三类土地出让金应足额交纳,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除征收国家规定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教育资金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外,出让金净收益拨付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如国家对土地收益金有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予以优惠支持。
三、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公司设立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调整以前年度会计记录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与当年应交所得税合并征收并计入当年基数,合并征收后,企业上缴所得税超过上年基数的地方留成部分,拨付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
四、对企业改制上市时所反映的应征综合基金,以上年应交数为基数,超过部分予以免征。企业要按规定参加养保、医保等各种社会保险,应补交部分在考虑企业负担和职工利益时予以优惠处理。
五、企业上市后,市财政给予相当于企业上缴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每年比上年基数超过全市平均增长幅度的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并计入当年基数,连续奖励三年。
六、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原则上优先立项和报批,并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七、每新上市一家企业,奖励原企业法人代表200万元。企业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按募集资金的千分之五予以奖励,募集资金按实际到丹阳帐户数计算。凡每新上市、进入辅导期、完成股改一家企业,分别奖励所在镇(区)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象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有功人员。每新上市一家企业,奖励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经费10万元,由市企业资本运营工作办公室统筹安排。
八、改制上市企业原享受的优惠政策在国家或省市没有取消和证券监管部门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由母公司继续享受。
九、以上政策适用于本市拟上市企业(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已完成尽职调查,签订上市操作协议并由市企业资本运营工作办确认的企业)和上市企业。享受对象为辖区内上市公司法人大股东或相关法人企业。场外市场挂牌交易企业参照本政策执行。
十、本政策兑现程序:(1)企业向市企业资本运营工作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市企业资本运营工作办审核并签署意见;(3)市财政局对所涉金额进行核定;(4)市政府审核批准;(5)市企业资本运营工作办下文批复;(6)市财政局依据文件予以拨付。本政策第一至第三条所涉税收和土地收益金优惠款项待企业完成股改后兑现。
十一、享受本政策的拟上市企业须签署承诺书和提供股东会决议,承诺如五年内未能上市,或上市后股权未在当地证券机构托管和开设证券账户,将已享受的50%政策优惠款项退还市政府。
十二、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丹阳市委员会、丹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三新”建设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的工作意见(摘要)
丹发〔2013〕31号 2013年3月14日
一、指导思想(略)
二、目标任务(略)
三、工作重点
1.坚持规划引领。以科学规划为引领,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做好新市镇规划的市政府审批工作,加快推进42个镇江市级试点新社区的规划论证,加快完成“6+1”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编制。启动新一轮城市总规修编和集镇总规修编,完成滨江新城总体规划编制,实现资源集聚、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产城融合式发展,建成城市副中心。做优练湖水城规划,打造城市绿肺,再现练湖水上风光。同时,加快各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规、重点项目修建性规划的编制,切实发挥规划的引领和先导作用。
2.突出拆迁工作。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实行项目化管理,建立拆迁项目库,集中财力,围绕“6+1”重点产业园区以及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村镇房屋拆迁工作。推广蔡塔拆迁模式,鼓励开展整村(自然村)拆迁,通过居民集中居住、土地置换的方式,在保证现有耕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由市投资集团对节余建设用地指标进行调剂使用,以实现土地和资金两个“占补平衡”。
3.加大园区建设力度。做好司徒镇香草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吕城镇农产品集中加工区2个省级农业园区,11个镇江市级农业园区建设,着力发展优质稻米、设施园艺、优质畜禽、特色水产等十大优势产业,加快推进“一个中心、两大平台、三大载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入园投资。围绕产业集聚、企业集群、资源集约的理念,以“6+1”重点产业园区为依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步伐,全力推动开发区争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阳高新区争创省级高新技术园区。到2015年,工业集中区营业收入占镇(区)工业总量达到60%以上。
4.加快“万顷良田”建设。大力推进“万顷良田”建设,促进农业由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实施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围绕打造万顷良田“精品工程”的目标,做好云阳、界牌两个工程项目的扫尾、验收工作。在各镇(区)全面完成万顷良田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科学划定万顷良田项目区,尽早尽快做好工程项目的规划编制和申报,力争有新项目获省批准实施。
5.加强农村金融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农村产权的抵押质押贷款,培育新型农村金融主体,建立与农业农村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稳步推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规范发展,加快建立全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管信息平台,对各资金合作社实行实时监管;加快组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联社,提升合作社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好地为“三农”发展服务。
6.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进一步细化土地征使用、财政均等化、户籍三大制度改革方案,选择相关镇村开展试验工作。加快建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全面开展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大力推进土地股份、社区股份和富民合作社的改革,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和村集体收入。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将农村集体各类产权以及农民个人房屋等产权纳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有序流动。在云阳镇开展被征地农民保障劳动年龄段人员与城保接轨的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开。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特别要对农民集中居住后的新社区管理的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网上村(居)委会、村级“四有一责”建设,深入开展村级“四有一责”、“三资”信息化管理示范县和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推动“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四、保障措施(略)
中共丹阳市委员会、丹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全市重点园区建设推进集中集聚集约发展的意见(试行)(摘要)
丹发〔2013〕87号 2013年7月29日
一、总体要求(略)
二、发展目标
(一)园区内涵
1.“6+1”重点产业园区:“6”指高新技术产业园、沿江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园、航空航天产业园、生命科学产业园、鹤溪工业园、萧梁工业园;“1”指开发区。
2.3大重点专业园区:即中国(丹阳)眼镜城、练湖水城、水晶山旅游度假区。
(二)战略定位
1.开发区。全面提升综合发展水平,全力跻身于全省开发区第一方阵,2014年创成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总量占全市60%以上,真正成为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主阵地、园区建设的主战场。
2.高新技术产业园。①园区规划:总面积45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东至云阳镇大钱村、南至312国道、西至延陵镇后庄村、北至振兴路;由云阳镇、延陵镇共建,涵盖现有云阳高新技术产业园与延陵凤凰工业集中区。②组织推进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园协调小组。③战略定位:重点发展新能源、电子信息产业,打造丹阳高新区。现有云阳高新技术产业园重点建设科技创业园、产业院士工作站、政府主导的产业研究院、高新技术孵化器、科技金融及科技服务等载体平台,主要从事研发和企业孵化,发展现代服务业、服务外包、创意经济等新型经济业态;现有凤凰工业集中区作为制造业生产基地,主要开发大功率X光机、太阳能组件、氢燃料电池、IC卡等产品。2013年创成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到2015年,销售收入突破350亿元。到2020年,销售收入突破600亿元。
3.沿江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园。①园区规划:总面积20平方公里,其中先行启动区东至九曲河、南至迎丰河、西至后巷镇东方村刘巷、北至太平河;结合滨江新城的推进,建设滨江工业园区,打造沿江先进制造业的发展载体。②组织推进机构:沿江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园协调小组。③战略定位:重点发展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工具等产业,开发大型铸锻件、高档钻头、汽车灯具、内饰件、专用车等产品。到2015年,销售收入突破500亿元。到2020年,销售收入突破1000亿元。
4.航空航天产业园。①园区规划:总面积10平方公里,位于机场路两侧,沪宁高速公路与沪宁铁路之间。②组织推进机构:航空航天产业园协调小组。③战略定位:以吕城镇为中心,重点发展航空航天产业;开发航空航天金属材料、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等产品,配套航空服务业建设。到2015年,销售收入突破200亿元。到2020年,销售收入突破400亿元。
5.生命科学产业园。①园区规划:总面积20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东至312国道、西至丹西路、南至丹伏路、北至沪宁高速;由开发区与司徒镇共建。②组织推进机构:生命科学产业园协调小组。③战略定位:重点发展眼镜、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等产业,开发眼镜、新型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多肽制品等产品。到2015年,销售收入突破150亿元。到2020年,销售收入突破300亿元。
6.鹤溪工业园。①园区规划:总面积20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东至6号公路东500米,南至皇塘老340省道,西至皇塘中彩印务有限公司西、导墅镇黄伦村委会西,北至导墅镇正丹路;由皇塘镇和导墅镇共建。②组织推进机构:鹤溪工业园协调小组。③战略定位:重点发展家纺、机械等产业,主要开发床上用品、箱包、锅炉配件、汽车零部件等产品。到2015年,销售收入突破250亿元。到2020年,销售收入突破500亿元。
7.萧梁工业园。①园区规划:总面积20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东至窦庄河,南至窦庄,陵口胡良村委会、小王庄、小庄村,西至陵口李家村,开发区陈沟西村,北至九曲河;由陵口镇和访仙镇共建。②组织推进机构:萧梁汽车零部件工业园协调小组。③战略定位:重点发展汽车零部件、电力电气、新材料等产业,主要开发汽车灯具、新能源汽车零部件、轮毂、高低开关柜、差别化化纤等产品。到2015年,销售收入突破150亿元。到2020年,销售收入突破300亿元。
8.中国(丹阳)眼镜城。①园区规划:规划面积2700亩,规划范围东至玉泉路,西到京杭大运河,南至中山路,北至北二环之间。②组织推进机构:中国(丹阳)眼镜城管委会。③战略定位:以眼镜产品交易、信息服务、研发、商务、特色旅游为核心,重点发展眼镜市场交易产业。到2015年,销售收入突破100亿元。
9.练湖水城。①园区规划:规划总面积约23平方公里。②组织推进机构:练湖水城管委会。③战略定位:按国家5A级景区和国家商务旅游示范区标准,打造城市“绿肺”。到2015年,主湖基本形成,水域面积达到5平方公里,水深达到2米~2.5米,储水量超过1000万立方米,保障水质的湿地基本形成,湖周景区初现规模,主景区市政设施基本建成。
10.水晶山旅游度假区。①园区规划:规划面积66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东至丹埤公路、管山温泉旅游度假区,西至凤凰湖、天地石刻园,南至丹界公路、胡高公路,北至通港公路。②组织推进机构:水晶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③战略定位:打造融生态体验、休闲度假、运动康体、历史文化展示于一体的高品质生态旅游度假区,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到2015年,营业收入突破5亿元以上。
三、推进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构架
1.成立三大重点专业园区管委会。①分别成立中国(丹阳)眼镜城管委会、练湖水城管委会、水晶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直属市政府。②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市委选拔调任。③管委会独立运作,下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并同时设立综合协调、规划建设、招商等部门,具体负责园区管理、招商引资等工作。④园区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归口开发区。
2.成立六大重点产业园区工作协调小组。①分别成立航空航天产业园工作协调小组、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协调小组、沿江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园协调小组、生命科学产业园协调小组、鹤溪工业园协调小组、萧梁工业园协调小组。②协调小组设组长1名,由市领导兼任;设副组长2~3名,由所涉镇(区)正职领导兼任;同时配备相关工作人员,由所涉镇(区)和市相关部门选拔调任。③协调小组下设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由所涉镇(区)共同出资,可包含现金、土地、固定资产等,出资比例作为共建园区的收益分配占比。④协调小组负责园区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飞地政策落实等工作。
(二)建立项目入园会商机制
1.按照规划布局项目。新建和扩建项目必须经市发改经信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审查,符合相关园区发展定位的项目,坚持做到入园进区,确保新增用地的新办企业和搬迁企业入区率达100%,并按园区空间规划进行选址。不符合产业集聚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审批。
2.明确投入产出要求。严格执行产业园区亩均投资强度和项目征地最低投资额的有关规定,提升投入产出效益。省级以上园区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其他园区不低于300万元/亩。企业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30%,省级园区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60万元/亩,其他园区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提高幅度由项目主管单位会同地税部门根据地段分类确定,倒逼落后企业退出,扼制空圈土地和浪费土地行为。进入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自建建筑的项目,参照制造业项目执行,物流仓储项目可适当下浮(幅度不超过30%)。
3.明确项目独立选址标准。①投资规模小于4000万元的产业项目(科技部门会同发改经信委和农委共同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除外),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通过租用经营场所予以解决。②对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5年内完成投资且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经市委、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准予独立选址;独立选址项目要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建设年限、投资强度、税收贡献及相关政策等,并根据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和建设进度分期供地,保障项目按预期推进实施。鼓励和帮助重大项目向上争取土地点供。
4.适度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一般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标准厂房容积率不得低于1.2。鼓励企业集约利用土地,支持企业建造高层、多层厂房。
5.注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项目环评管理。切实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执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查制度。对新引进项目,严格执行环评审查制度;对已落户项目,适时加强环保监管。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推进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之间,开展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建设生态型的产业集聚区。
(三)建立基础设施共建机制
1.在“6+1”重点产业园区的行政区划未调整之前,园区内涉及的拆迁和社会管理事务仍由原镇(区)负责。所涉镇(区)按照园区的空间规划,加快房屋拆迁工作;按照园区统一标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实现园区“七通一平”。
2.加快调整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年建设用地指标重点向园区倾斜,对各重点园区以外的新引进或技改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
3.建立市级层面的重点产业园区融资平台,加大融资力度。大力吸引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园区建设,鼓励按照园区规划建设标准厂房进行租赁或出售。
4.鼓励“6+1”重点产业园区加强标准厂房及公共载体建设,满足中小企业生产发展需要。
(四)建立园区收益分配机制
1.促进项目资源优化配置。各镇(区)因规划限制、产业配套或资源制约等原因,不能在本辖区实施的项目,鼓励引荐到其他镇(区)相应的园区落户。项目引荐镇(区)、项目承接镇(区)和项目投资方共同签订共建共享合作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和利益分成等内容。跨区域项目形成的税收等经济指标,先实行属地统计和征收,到年底按合作协议调整核算,纳入考核。
2.落户本镇(区)共建园区的项目收益分配:新建项目原则上指标统计、实得税收、相关基金等,按照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由共建镇(区)分成。
3.飞地项目的收益分配。飞地项目是指以镇(区)为主引进,落户到其他镇(区)的项目,由市产业园区领导小组统一调配。分成比例为:项目落户后前5年,新建项目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承接园区和引荐镇(区)按5∶5比例分成;第6年起,100%归承接园区。
(五)发挥政策激励作用
1.市级各类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园区内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比重不低于80%。鼓励和帮助企业积极向上争取各类扶持政策。
2.各重点园区新引进人才(团队)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参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高层次海归创业创新人才的实施意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同时帮助申请镇江“331计划”、省“双创计划”、国家“千人计划”等政策。
3.标准厂房优惠政策。①各园区按年度发布标准厂房租金指导价。标准厂房建设参照《关于印发〈关于工业企业集约节约用地的若干优惠奖励政策(暂行)〉的通知》相关政策实行。②引进项目租用标准厂房每千平方米年贡献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租金减免30%;引进项目租用标准厂房每千平方米年贡献税额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租金减半;引进项目租用标准厂房每千平方米年贡献税额在10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租金减免70%;引进项目租用标准厂房每千平方米年贡献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标准厂房租金全免。
4.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进入园区的企业,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5.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政策。对新引进符合入园条件的规模较大企业(制造企业年应税销售不低于3000万元、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年应税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农业企业年应税销售不低于500万元),自投产运营起5年内,按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30%的奖励,应税销售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60%。5年期满后,享受现有规模企业有关政策;园区内现有符合产业定位且亩均税收3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按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同一企业已在其他政策上享受过地方留成奖励的,只能选择一种奖励,或就高奖励。
四、保障措施(略)
中共丹阳市委、丹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丹阳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摘要)
丹发〔2013〕105号 2013年10月8日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略)
(二)基本原则(略)
(三)主要目标
2013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定位工作。(略)
二、工作任务
(一)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明确事业单位分类范围,规范事业单位分类标准,严格事业单位分类程序。在2006年全面完成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公益服务二个类别。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中等职业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目前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三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事业单位)。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二)稳步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承担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
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区分不同情况,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对已认定为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他职责剥离后,在规范和调整其行政职能、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现行机构编制、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按照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的改革方向和管理要求,今后制定 “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时,原则上不再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
(三)深化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
1.优化布局结构。加强公益事业的统筹规划,推动社会事业发展规划、重大社会公益项目立项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对接,为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公益事业留下足够空间。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整合职责功能相近的事业单位,提升公益服务能力。
2.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保证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
3.规范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贯彻落实《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建立健全“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动态管理长效机制,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综合约束机制。加快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公益性职责履行情况的定期评估制度。探索对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
4.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管理。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5.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健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向,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照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6.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改革进程,不断探索完善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分类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和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7.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研究并逐步推进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参加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8.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9.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四)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略)
(五)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略)
三、组织实施(略)
丹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全民
创业促进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摘要)
丹政发〔2013〕46号 2013年4月22日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1.扩大民间资本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支持民间资本加快进入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鼓励民间投资加快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水利工程、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加快进入金融领域,发起或参与设立中小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拓展社会事业领域投资范围,加大医疗、教育、文化等产业投资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领域,参与水、电、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行业建设。
2.放宽出资额限制。对在本市申请设立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不受出资额限制。两人以上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可分期出资,首期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20%,最低为3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3.放宽前置审批。在符合城乡一体化总体规划要求下,对新创办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娱乐场所、化工生产、拆船、危险废物经营行业以及国家明令限制的行业外,环保的审批不作为登记的前置许可;除娱乐行业外,消防事项的审批不作为登记的前置许可,在登记发照或名称预核时,发放行政提示书,提醒申请人办理相关许可。
二、进一步鼓励各类人员自主创业
对本市各类城乡劳动者初始创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同时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府免费创业培训等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对其中凡未列入地方财政核算上缴省财政的费用,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4.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经认定为就业困难群体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初始创业,在本地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后,初始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初始创办私营企业的给予10000元创业补贴。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辞职创业的大学生村官、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复员军人、自主择业的转业军人以及残疾人员,在本地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后,初始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初始创办私营企业的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初始创业人员,自领取营业执照起,继续享受1年低保待遇。
5.倡导大中专毕业生踊跃创业。对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人事档案可由人事部门免费代管3年。其中: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2年内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返还。
6.扶持农民大胆创业。鼓励农业大户发展高效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在符合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对在农业用地上连片新建的畜禽水产养殖基地和特色种植业基地,其用地仍视为农业用地。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由农林等部门无偿提供技术培训和服务。对在集贸市场或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村流动小商贩,免费给予工商登记,免收各类行政管理费用。对从事农副产品种植、农作物品种繁育、畜禽的饲养、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初始创办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人员、大型商场和专业市场内的租赁经营户须领取营业执照,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7.鼓励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放宽科技创业型企业的市场准入。允许各类产业技术人员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对以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和科技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受限制。对以其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可以享有股权收益。对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参股企业的,受益企业应当给予相应数额的股权。对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可以优先安排进入科技创业园区,并可享受科技创业园区内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并有创业业绩的科技人员,优先推荐进入市科技人才库,享受相关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目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由科技部门审核并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
8.引导复转军人主动创业。对本市城镇退役士兵及现役军人随军家属首次创业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2年内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同时,可享受政府免费创业培训及创业担保贷款优惠政策。
对自愿创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享受公务员辞职创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9.支持机关公职人员带头创业。凡在我市工作5年以上的党政机关在职在编人员,辞职并在我市初始自主创业的,一次给予本人5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并根据工作年限发给一次性创业奖励金。其中,工龄在5年以上不满10年为10万元,满10年以上不足20年的为15万元,满20年的为20万元,创业奖励金自开业后分2年发放。辞去公职应当按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工作年限满30年或满20年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党政机关在职在编人员,若有志在我市创业,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三、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10.鼓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升级创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变更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的,免收工商登记费,稳定经营6个月后,并且有正常纳税行为的,一次性给予每户1万元的创业升级补贴,原所属的房屋产权,由房管部门按所有权变更办理,不作为过户处理。
升级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奖,对第1年新增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对第2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减半奖励。
11.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凡在全市范围内初始创办现代服务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第1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予以全额奖励,第2年给予减半奖励。
12.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扩大注册资本规模,对新增注册资本部分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按成本收取(由物价局核定)。对私营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所需缴纳的所得税实施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凡我市范围内从一般企业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减半奖励;首次进入销售超5000万元和超亿元行列的,自进入年度起,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给予1年减半奖励。
对初始创办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企业纳税年度起,第1年按企业新增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第2年减半奖励。
13.鼓励民营企业争创品牌。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走名牌兴企之路。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区域名牌、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名牌农产品、中国真皮标志、农产品地理标识产品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镇江市级品牌培育基地的单位和镇江市知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企业当年同时获得上述两项以上奖励的,按最高级别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品牌有效期满后重新进行认定,且之前未获得奖励的企业,可按照本意见给予奖励。
为鼓励企业更好地经营品牌,提高市场占有率,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自次年起,对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销售产生的新增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按第一年100%、第二年70%、第三年50%的比例奖励支持企业。
四、进一步加快服务体系建设
14.鼓励社区扶持创业。鼓励社区在符合规划、城建前提下发展楼宇经济,建设社区创业基地及设施,引导创业者投资经营社区卫生医疗、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等行业。
对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安排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职技校生、被征地农民等人群创业的社区,每成功扶持1人创业且稳定6个月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2000元社区扶持创业奖励,每安置1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再给予社区200元奖励。
15.鼓励结队帮扶创业。对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等人群创业的市、镇、村(社区)三级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每成功扶持1名初始创业人员给予1000元奖励。鼓励个人创办创业就业服务实体,对初次创办的给予2000元奖励。
鼓励规模骨干企业转型升级发展配套企业,每成功帮扶1家初始创业的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一次性奖励规模骨干企业2万元。
16.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近三年来毕业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在本市创业并正常经营纳税一年以上和带动2人以上就业,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4000元奖励。对近三年来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新录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500元/人的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17.提升创业培训质量。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愿望的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免费创业培训对象范围,实现创业培训全覆盖,对开展S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模式的培训机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开展创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开展创业意识培训的培训机构,给予每年3万~5万元的培训补贴。
加快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对创业实训给予补贴。对积极吸纳创业培训学员参加创业实训的创业实训基地,按照创业成功人数给予300元/人的创业实训基地补贴。
18.加快创业载体建设。各镇(区)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加快创业载体建设,加大基地型、集群型创业,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创业(孵化)基地,加强创业园标准厂房建设,为创业者搭建创业平台。
积极开展农民创业园建设工作,将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范围扩大到种植、养殖等类型的创业实体和专业合作组织,努力打造一批“一镇一品、一村一特”的农民创业基地。对当年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5000元开办补贴;对大学生创业者入驻比例达到50%以上的,可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对被认定为丹阳市级、镇江市级、省和省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建立创业基地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对授牌后创业基地两年内企业进驻率低于70%的,取消资质,收回牌匾,终止补贴政策,并通报全市。
初始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给予2年内每个月3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
加快各类专业市场建设。对市场内经营户实行“一票式”收费,对进入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免费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对进入专业市场交易的企业免费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对市场内“前店后厂”经营的,一个执照对外。对独立或合股创建专业市场并被列为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19.鼓励规模企业加强与小微企业产品配套。落实大中小企业产品配套对接政策,免费为企业发布产品配套信息。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使用新技术、新设备,鼓励规模企业加强配套协作,大带小。对发生配套协作关系的规模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规模企业加强与小微企业发展产品协作配套的政策意见》(丹政办发〔2012〕74号)执行。组织企业广泛收集发布产品配套信息,举办多层次、多批次配套对接活动,促进规模企业与小微企业建立产品购销关系,推动大企业、小企业共同发展。
五、进一步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20.设立专项资金。市财政设立“全民创业扶持专项资金”3000万元,重点扶持创业者的小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创业补贴和奖励、初创企业的厂房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财政奖励返还和创业考核奖、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等。在其中专门设立“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从2013年起每年安排500万元,加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管理创新、服务体系、产业集聚等方面的财政资金扶持。
21.加大金融支持。增加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并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提高人均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并给予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吸纳对象扩大到所有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并给予50%贴息,贷款最长期限放宽至3年。建立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扶持风险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支持创新型、创业型企业的发展。积极发展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加大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力度,完善银企对接平台,通过项目推介、贷款授信、信用、知识产权抵押等方式,为新创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积极探索民间融资的有效途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创业。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略)
表136 2013年丹阳市重要文件题录
序号 |
文件名 |
发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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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的通知 |
丹发〔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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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政策意见 |
丹发〔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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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印发《中共丹阳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 |
丹发〔2013〕12号
|
4 |
中共丹阳市委常委会2013年工作要点 |
丹发〔2013〕13号
|
5 |
关于促进总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丹发〔2013〕18号
|
6 |
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
丹发〔20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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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3年双拥工作意见 |
丹发〔2013〕27号
|
8 |
关于实施“四项提升行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意见 |
丹发〔2013〕30号
|
9 |
关于深化“三新”建设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的工作意见 |
丹发〔2013〕31号
|
10 |
关于开展第二轮“扶村帮户”活动的意见 |
丹发〔2013〕32号
|
11 |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星级平安村(社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
丹发〔2013〕33号
|
12 |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 |
丹发〔2013〕39号
|
13 |
关于印发《关于引进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的通知 |
丹发〔2013〕40号
|
14 |
关于选派市级机关干部到经济薄弱村担任党组“第一书记”的实施意见 |
丹发〔2013〕63号
|
15 |
关于加快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丹发〔2013〕71号
|
16 |
中共丹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 |
丹发〔2013〕78号
|
17 |
关于深化全市领导干部下基层“三解三征”和大接访活动的实施意见 |
丹发〔2013〕79号
|
18 |
关于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丹发〔2013〕81号
|
19 |
中共丹阳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妇女工作的意见 |
丹发〔2013〕83号
|
20 |
关于加快全市重点园区建设,推进集中集聚集约发展的意见 |
丹发〔2013〕87号
|
21 |
关于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
丹发〔2013〕89号
|
22 |
关于印发《丹阳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丹发〔2013〕105号
|
23 |
印发《丹阳市公开推荐,差额选拔副乡局级领导干部入选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丹发〔2013〕108号
|
24 |
丹阳市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 |
丹发〔2013〕111号
|
25 |
丹阳市第五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 |
丹发〔2013〕112号
|
26 |
关于加快全市重点园区建设,推进集中集约发展的意见(试行) |
丹发〔2013〕115号
|
27 |
关于印发《丹阳市农村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接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丹政发〔2013〕24号
|
28 |
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意见 |
丹政发〔2013〕39号
|
29 |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
丹政发〔2013〕42号
|
30 |
关于创建江苏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
丹政发〔2013〕44号
|
31 |
关于进一步鼓励全民创业促进民营经济转型开发的若干意见 |
丹政发〔2013〕46号
|
32 |
关于2013年全民创业工作的意见 |
丹政发[2010]48号
|
33 |
关于印发《丹阳市区域卫生中长期规划(2013~2030)》的通知 |
丹政发〔2013〕62号
|
34 |
关于公布2010年度丹阳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名单的通知 |
丹政发〔201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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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关于公布丹阳市总部企业名单的通知 |
丹政发〔201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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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
丹政发〔201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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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 |
丹政发〔201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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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关于印发《丹阳市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2013~2030)》的通知 |
丹政发〔201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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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意见 |
丹政发〔201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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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关于命名2013年度”城乡和谐社区“的决定 |
丹政发〔2013〕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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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关于印发《丹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丹政发〔2013〕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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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关于提高2014年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
丹政发〔2013〕117号 |
(市委办 市府办 史志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