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件 查 处
【概况】 2013年,丹阳市纪委积极构建“1+X”联动办案机制(“1”指检查室,承担全市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大要案查处;“X”指农村工作室、镇区纪工委、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委机关各室。工作室承担辖区内中层干部案件查处,镇区纪工委和部门纪检监察组织承担普通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查处,委机关各室负责排查上报工作中发现的违纪线索),全市纪检监察组织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电话228件次,立案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114件。其中,万元以上经济类案件41件,涉及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案件13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人,挽回经济损失926.4万元。把查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作为重点,严肃查处市残联理事长王某受贿、贪污公款案。围绕损害农村群众利益问题,重点查处皇塘镇丁桥村原书记、会计及包工头贪污窝案,挽回经济损失27万余元。严厉惩治公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消极腐败问题,以及基层干部侵犯群众切身利益不正之风,12名党员干部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健全办案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办案全过程管理,严肃审查工作纪律,切实将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坚持“一案两报告”和案件审理建议制度,共发出案件检查建议书3件,向市委、市政府呈报送阅件5件,较好地发挥案件查办治本功能。
【戎某某受贿案】 丹阳市总工会原党组成员、党支部副书记、副主席候选人戎某某,在担任丹阳市导墅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13.9万元、购物卡6000元。2012年8月31日,丹阳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戎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14.5万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2013年2月6日,丹阳市纪委给予戎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周某某受贿和滥用职权案】 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原主任科员周某某,在担任丹阳市林场场长期间,犯有受贿和滥用职权错误。周某某在担任丹阳市林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6.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05年7月,时任场长的周某某未经集体讨论及主管部门审批,违规将林场林地及附着物出租、出让,致使所属林场12.16公顷林地失去有效管理,其中,属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的1.39公顷杉木林在2010年年底至2011年3月期间被违章砍伐,活立木蓄积达205立方米。周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2012年12月3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2013年2月6日,丹阳市纪委给予周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邵某受贿案】 丹阳市延陵镇原党委副书记兼政协延陵镇联络委员会主任邵某,在担任丹阳市延陵镇党委副书记期间,在为企业进入该镇工业园区办理用地相关手续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钱财共计9.4万元。2013年1月16日,丹阳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邵某有期徒刑4年。邵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6月21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7月31日,丹阳市纪委给予邵某开除党籍处分。
【李某某受贿和挪用公款案】 丹阳市交通运输局原党委委员李某某,在担任丹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2.4万元。此外,李某某挪用公款18.89万余元用于个人住房装修和个人日常开支,超过3个月未还。2013年3月19日,丹阳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并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2013年7月31日,丹阳市纪委给予李某某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