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2012年经济社会发展及现代化指标主要计划
丹政发〔2012〕18号 2012年3月7日
类别 |
序号 |
指标名称 |
2011年 |
2012年计划
|
绝对值 |
增幅% |
人代会计划 |
增幅% |
工作计划 |
增幅%
|
经济发展 |
1 |
地区生产总值 |
724.9 |
12.7 |
820 |
12 |
850 |
14
|
其中:一产 |
38.8 |
5.1 |
42 |
4.5 |
43.8 |
5
|
二产 |
400.9 |
13.5 |
450 |
12.2 |
461.2 |
14.5
|
三产 |
285.91 |
12.5 |
328 |
12.8 |
345 |
14.7
|
2 |
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40.2 |
|
41 |
|
42 |
|
3 |
工业销售收入 |
1750 |
26.2 |
2100 |
20 |
2135 |
22
|
其中:定报 |
1560 |
25 |
1870 |
20 |
1900 |
22
|
4 |
工业增加值 |
476 |
22.5 |
562 |
18 |
581 |
20
|
其中:定报 |
390.3 |
19.8 |
460 |
18 |
476 |
22
|
5 |
利税总额 |
131.9 |
24 |
158 |
20 |
161 |
22
|
其中:定报 |
104.5 |
32.2 |
125.4 |
20 |
128 |
22
|
6 |
财政收入 |
102.6 |
28.2 |
123 |
20 |
133.4 |
30
|
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 |
41.1 |
37.1 |
49.3 |
20 |
53.4 |
30
|
7 |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
326 |
25 |
390 |
20 |
407 |
25
|
其中:工业性投资 |
229 |
23 |
280 |
22 |
293 |
28
|
服务业投入 |
72 |
38.2 |
88 |
22 |
94 |
30
|
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 |
231.7 |
22.4 |
278 |
20 |
290 |
25
|
其中:工业性投资 |
177.4 |
20.5 |
216 |
22 |
222 |
25
|
8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174 |
17.5 |
200 |
15 |
205 |
18
|
9 |
实际利用外资 |
2.82 |
—9.17 |
3.9 |
10 |
4.68 |
15
|
10 |
进出口总额 |
23.5 |
29.7 |
25.8 |
10 |
26.9 |
15
|
其中:出口 |
18.25 |
30.3 |
20 |
10 |
20.9 |
15
|
结构与创新 |
11 |
城镇化率 |
58 |
|
59 |
|
59 |
|
12 |
R&D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 |
2.2 |
|
2.3 |
|
2.3 |
|
13 |
新兴产业销售 |
478 |
54.2 |
621 |
30 |
717 |
50
|
14 |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工业产值比重 |
38 |
|
40 |
|
41 |
|
15 |
新兴产业投入 |
73.03 |
140.5 |
110 |
50 |
117 |
60
|
民生幸福 |
16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6631 |
15.7 |
30090 |
13 |
30600 |
14.9
|
17 |
农民人均纯收入 |
13426 |
17.3 |
15240 |
13.5 |
15440 |
15
|
18 |
城镇调查失业率 |
3.2 |
|
3.2 |
|
3.2 |
|
资源环境 |
19 |
万元GDP能源消耗下降(%) |
3.5 |
|
3.5 |
|
3.5 |
|
20 |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
完成镇江下达指标 |
完成镇江下达指标 |
丹阳市“四城建设”三年十六项行动计划
丹发〔2012〕38号2012年4月23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省、镇江及我市的党代会、全委会精神,加快推进创新之城、文化之城、生态之城、和谐之城建设(以下简称“四城建设”),全力推进各项重点工作,确保2014年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体要求,以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为主题,以创新转型为动力,大力实施“三化同步”战略,全力推进“四城建设”,实现经济更加发达、人民更加富裕、法制更加完备、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安定、生态更加优良,确保到2014年在全省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
二、目标任务
与“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进程相适应,按照省定指标要求,分年度推进落实各项考核指标,确保到2014年,我市基本现代化考核顺利达标;把丹阳建设成为一座充满生机和活力、富有朝气和效率的“创新之城”,建设成为一座齐梁文化和季子文化交相辉映、历史文化和现代文化相得益彰的“文化之城”,建设成为一座水乡特色彰显、人居环境舒适、城乡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的“生态之城”,建设成为一座生活舒适、创业安心、秩序良好、文明友爱的“和谐之城”。
三、基本原则
1.全民参与,合力共建。加快“四城建设”步伐,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事关全体市民根本福祉,全市各级机关、各镇(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网络、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强化舆论宣传,丰富宣传内容,形成创建工作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2.紧抓关键,突破难点。各镇(区)、各部门要按照江苏省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的综合考评办法,依据《丹阳市基本现代化指标体系》中39个指标57个子项,以实现基本现代化考核指标为工作主线,有效巩固13个优势指标,强力推进38个平行指标,重点突破6个难点指标,确保到2014年,我市现代化考核顺利达标。
3.年度分解,稳步推进。2012年度重点项目(56个重点新兴产业项目、40个传统产业升级改造项目、26个重点服务业项目)已经明确,各镇(区)、各部门要按照本行动计划,依据《丹阳市基本现代化指标体系》序时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及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具体职能科室和责任人,创新思路,加压奋进,稳步推进各项重点工作,确保顺利完成各项指标。2013年度、2014年度重点投资项目由市委办、市府办分别在2013年、2014年年初制定。
4.统筹协调,确保实效。由“四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项行动计划的实施,各责任单位要负责重点工作的推进和协调工作,参与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形成推进合力,确保各项重点工作有效开展。
四、保障措施
一是组织保障。成立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四套班子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各镇(区)、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四城建设”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创新之城”行动小组、“文化之城”行动小组、“生态之城”行动小组、“和谐之城”行动小组、督查检查领导小组和“四城建设”工作办公室。各牵头领导(在责任领导栏以★标示)、牵头部门(在责任部门栏以★标示)负责重点工作的整体推进,要主动协调,有效落实职责分工、任务指标及序时要求,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要主动参与,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镇(区)、各部门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四城建设”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联络员,做到主要领导要直接抓,分管领导靠前抓。
二是经费保障。各项行动计划的投资支出由牵头部门协调,责任单位参加,财政投资集团针对具体项目明确资金供给渠道,分清财政供给、政府融资平台供给和社会资本参与经营,市分管领导负责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由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
三是合力保障。各行动小组和办公室要加强与重点工作的牵头部门、牵头领导的协调联动,形成市四套班子、市级机关部门、镇(区)、广大干部及全体市民合力推进“四城建设”的良好工作格局。
四是成效保障。由市纪委牵头负责“四城建设”工作督查考核,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整合相关资源,建立整体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督促监督职能。各镇(区)、各部门要及时明确工作目标、序时要求和推进措施,并将工作细化量化到人,精心组织实施。要通过跟踪调研、监督检查、成效评估,及时研究和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破解发展难题和瓶颈,确保各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
五是满意度保障。在“十二五”期间,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党群机关、人民团体的主体作用,营造良好的“四城建设”氛围,提升群众对“四城建设”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丹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丹政发〔2012〕69号2012年8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坚持廉洁从政,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人民满意的现代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离丹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工作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切实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统筹城乡发展,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严格市场监管,完善监管体系,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强社会管理制度、机制、能力建设,增强基层社会管理能力,强化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四、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程序和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安排、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重大项目等决策意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六、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部门之间或镇(区)之间有不同意见的,由市政府研究协调。
十七、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基层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八、实行决策评估制度。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等事项,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全面分析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为决策的完善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目标任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加强抓工作落实的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权责一致,诚实守信。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文件质量。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承办。拟订和制订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交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其中,涉及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十三、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合理配置执法机关职责,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广电子政务,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六、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媒体旁听。有关会议内容的报道,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重大事项的报道须请示市长同意。
第二十八、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市政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涉及重要事项须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九、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章;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规定和行政复议法,及时修改、废止或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市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联系群众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三十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和网民热议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调查核实,及时发布准确情况;对确有问题的,要积极主动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第八章 坚持廉洁从政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发生。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规范公务接待,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行政经费预算管理,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实行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工作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中心组学习,学习贯彻党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组织政治理论和新知识学习,举办法制讲座;
(三)研究政府工作中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问题;
(四)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
(五)研究需提交市委、市人大讨论决定的有关人事任免及奖惩等事项;
(六)党组书记决定提交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各党组成员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季度初;需临时召开的,由党组书记决定。内容为非党务和人事的,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根据需要安排非党员副市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镇江市委、市政府和丹阳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参加,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初和年中,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安排各镇(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通过向上级机关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六)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协调部门工作;
(七)讨论决定部门和镇(区)政府(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人武部部长参加,原则上每一个月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月中旬,必要时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根据讨论事项,安排相关单位和镇(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
四十一、市长工作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上月主要指标、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落实情况;
(二)交流当月主要指标、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工作安排;
(三)通报重要接待、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安排;
(四)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研究近期重点工作;
(五)其他相关事项。
市长工作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参加,每月初召开一次,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市长认为有必要主持研究部署的重要事项;
(二)涉及两个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需由市长主持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分管副市长认为在其职权范围内难以决定,需提请市长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市长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部署的重要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讨论事项,安排与议题相关的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四十三、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有关决策的落实措施;
(三)预审相关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讨论事项,安排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四十四、提交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工作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均由会议召集主持人确定;会议文件由会议召集主持人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工作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的召集主持人签发。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政策调整、审计事项、重大项目、土地出让和搬迁补偿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报市长审定。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相关副主任审核后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工作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须向召集会议的主持人请假。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报经召集会议的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所发表意见应是本单位的一致意见。凡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相关负责人参会、及时规范地上报会议材料。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注重实效。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工作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工作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各部门召开全市性的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应提前报市政府批准。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系统工作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通知,不邀请镇(区)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已发文部署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涉密事项外,不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报送市政府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应报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工作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十九、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阅,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镇(区)发文,也不能要求镇(区)向本部门报文。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对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能回复理由的,视同无意见处理。
对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镇江市和本市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加强学习,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增强学习实效,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驾驭复杂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要经常深入基层和群众调查研究,了解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调研要贯彻从简原则,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迎送,合理安排汇报会、座谈会。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镇(区)和企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确需出席的,应事先经市长批准或由办公室统筹安排;不为部门、镇(区)和企事业单位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六、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因出差、出访、休假离开镇江范围或时间在一天以上的,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出差、出访、休假超过半天的,应由本人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回岗后及时销假。各部门、各镇(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休假离开镇江范围或时间超过半天的,必须书面(含短信)或口头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假,一天以上的,必须同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请假。
丹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13年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丹政发〔2012〕109号 2012年11月27日
根据我市《关于提高2011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实施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的通知》(丹政发〔2011〕60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的保障和改善我市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确保我市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实施一体化,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
特此通知。
表137 2012年丹阳市重要文件题录
序号 |
文 件 名 |
发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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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平安丹阳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丹发[20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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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宣传思想工作要点》的通知 |
丹发[20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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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批转《丹阳市2012年统战工作要点》的通知 |
丹发[20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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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2年双拥工作意见 |
丹发[20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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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关于推进“人才强镇”工作的意见 |
丹发[201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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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于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
丹发[20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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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关于印发《丹阳市“四城建设”三年十六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
丹发[20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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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关于深入开展对标找差争先创优活动的通知 |
丹发[20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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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关于在市级机关中继续开展“三争一创”主题活动的实施意见 |
丹发[20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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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关于实施第二轮“双百工程”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 |
丹发[201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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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法治丹阳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丹发[201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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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关于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用地用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
丹发[201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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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2年“千人评议”市级机关涉民涉企科室实施方案 |
丹发[20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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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关于印发《丹阳市关于简政放权促进丹阳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丹发[201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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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审批权限集中度提升行政服务效能的意见》的通知 |
丹发[201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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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关于印发《关于优化作风建设、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的通知 |
丹发[201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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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关于提高2012年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
丹政发[20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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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12年丹阳市绿化造林及森林抚育实施意见 |
丹政发[20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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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丹阳市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实施意见 |
丹政发[20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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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关于下达丹阳市2012年经济社会发展及现代化指标主要计划的通知 |
丹政发[201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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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关于印发《丹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丹政发[20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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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关于开展2011年度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
丹政发[20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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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政府关于印发《丹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丹政发[201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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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关于公布第三批丹阳市创新型企业和丹阳市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通知 |
丹政发[20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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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
丹政发[20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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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丹政发[201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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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关于调整我市扩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
丹政发[201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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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关于实施2012年农村环境建设连片整治工程的通知 |
丹政发[201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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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关于印发《丹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丹政发[20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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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关于加强全市现代化农业项目管理的意见 |
丹政发[201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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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关于积极开展省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活动的意见 |
丹政发[201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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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关于公布政策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丹政发[201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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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关于提高2013年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
丹政发[2012]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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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关于印发《丹阳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丹政发[2012]113号
|
35 |
关于印发《2013年丹阳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 |
丹政发[2012]115号 |
(市委办 市政府办 史志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