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件 查 处

【概况】  2012年,丹阳市纪检监察组织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电话449件(次),共立案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102件,其中万元以上案件28件,涉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案件9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2人,挽回经济损失988万元。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查办市农委、财政局、环保局等单位6名科室负责人收受贿赂的腐败窝案;查处导墅镇原副镇长戎某、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原主任李某受贿案;查处原林场副场长陈某篡改工龄谋取私利,全市幼儿教师招考中阅卷老师集体舞弊等新类型案件。规范信访工作流程,打造具有丹阳特色“数字信访”模式。深入推进案件审理助辩陪审工作,确保案件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成功召开苏南片区查办案件工作会议。坚持“一案两报告”制度,向市委、市政府呈报送阅件7份,充分发挥案件查办治本功能。
【聂某某受贿案】  丹阳市后巷镇人武部原部长聂某某,在担任丹阳市运河镇、后巷镇人民武装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6万元。2011年9月29日,丹阳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聂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涉案赃款6.6万元予以没收。2012年4月9日,丹阳市纪委给予聂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潘某某受贿案】  丹阳市陵口镇原副镇长潘某某,在担任丹阳市陵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6年至2011年间,先后多次收受印某某、束某某等人贿赂共计价值14.5万元。2012年2月10日,丹阳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非法所得丹阳通卡6张计6000元予以没收;潘某某尚未退出的非法所得13.9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后没收。2012年4月9日,丹阳市纪委给予潘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王某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丹阳市新桥镇中心村原党支部书记、中心社区居委会原支部书记王某某,在担任丹阳市新桥镇中心村党支部书记和中心社区居委会支部书记期间,于1997年至2010年6月,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重复领取工资、虚报单位招待交际费用、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等手段,侵占集体资金134.99万元。于2006年6月至2011年10月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建筑包工头王某贿赂22.68万元。2012年8月24日,丹阳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9年,没收财产13万元。2012年11月14日,丹阳市纪委给予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