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我市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摘要)
丹政发〔2011〕133号 2011年11月22日
为推动新兴产业爆发式增长,提升我市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0〕153号)、镇江市《关于加快全市新兴产业发展的扶持激励政策》(镇政办发〔2010〕197号)文件精神,结合丹阳实际,现就加快我市新兴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二、目标任务
通过政策引导,通过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政策扶持,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向新兴产业集聚,着力提升新兴产业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培育一批新兴产业骨干龙头企业,建成一批特色产业基地,推进我市新兴产业爆发式增长。到2015年,到2015年,全市高端新兴产业年销售收入超2600亿元,建成新材料和先进装备制造两个千亿级产业集群。
三、政策措施
1.设立丹阳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等方式进行运作,并以此为载体,积极争取与国家、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与之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为保障并完善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引导基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成立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和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名单附后),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评审工作。市引导基金按照6∶2∶2的比例,分别采取投资参股、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进行全面运作。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按《丹阳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2.设立市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采取新兴产业企业贷款贴息、新兴产业基地和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等方式,对新兴产业企业项目建设和园区建设进行奖励和补助。其中:
(1) 设立新兴产业高科技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符合市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具有较高科技含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示范带动强的新兴产业投资项目,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批等程序后,按实施过程中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给予贴息,单个项目的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并对企业制定国家标准的给予30~50万元奖励;
(2) 设立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基地专项建设资金,对被新授予的省级以上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产业园等基地,市配套支持基地所在镇(区)50~100万元用于基地建设;
(3) 设立新兴产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对新建立的省级以上新兴产业专业从事研发、检测、咨询等服务的机构给予50~200万元经费支持。
3.对新兴产业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新兴产业生产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对相关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支持新兴产业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给予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兴产业小型微利企业,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可以享受减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新兴产业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保节能、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按国务院〔2011〕4号文件,实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